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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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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城遇車禍為上班還是為回家

武漢律師

   【案例】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工傷。那么周一凌晨,在看望父母的歸途中發(fā)生車禍死亡,是否屬于工傷(亡)呢?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人民法院對相關案件審理后,認定白班員工在凌晨遭遇車禍,即使是跨城市歸途,也不屬于合理的上下班時間。

  2012年6月30日,烏魯木齊市民林斌和妻子張瑩去新疆昌吉州奇臺縣看望父母。7月2日凌晨1時20分許,林斌乘坐張瑩駕駛的轎車返回烏市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林斌當場死亡。經交管部門認定,張瑩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據(jù)了解,林斌于2008年8月4日跟新疆某地產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雙方約定合同期限為5年,林斌從事監(jiān)理工作,每天工作7.5小時,每周一至周六工作。

  2013年6月,張瑩向烏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林斌工傷(亡)認定申請,張瑩稱:“林斌為了趕單位晨會,途中遇到交通事故死亡?!彪S后,張瑩向烏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林斌與地產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同年8月16日,勞動爭議仲裁委裁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2014年9月,人社局向張瑩開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同時,向地產公司送達了《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對此,地產公司稱,發(fā)生車禍時林斌既不是在上下班的必經路線上,也不是在上下班規(guī)定的時間,應當不予認定工傷。人社局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張瑩不服,向烏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經查明:2012年7月2日是星期一,林斌除開晨會外,公司沒有給他安排其他臨時緊急性的工作任務。烏市政府于2014年12月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張瑩不服,訴至烏市新市區(qū)人民法院。

  張瑩認為,7月2日是上班日,林斌從父母家返回工作地途中發(fā)生車禍,發(fā)生事故時,應屬于“上班途中”,“如果不上班,林斌不會深更半夜趕回烏市”。

  地產公司則認為,上班時間是10時,而不是凌晨,只有“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才應認定為“上下班途中”。所以,林斌不是在上班途中,不能認定為工傷。

  近日,烏市新市區(qū)法院判決維持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駁回張瑩的訴訟請求。

  ■以案釋法

  返回家中再去單位非上班途中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林斌能否認定為工傷(亡),爭議的焦點是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林斌是否在“上下班途中”。

  新市區(qū)法院行政庭庭長熱孜萬說,林斌的父親居住在昌吉州奇臺縣,距烏魯木齊200多公里。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高速公路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于每小時60公里,因張瑩當時行駛在高速公路上,如果當日未發(fā)生交通事故,張瑩駕駛車輛將在當日凌晨3時左右到達烏市家中或工作單位,而凌晨3、4時對于絕大多數(shù)烏市職工,均不是通常的上班時間,張瑩在工傷認定申請中稱林斌是為了趕單位的晨會,而地產公司每周一的晨會是10時在辦公室開,并且地產公司當日沒給林斌安排其他臨時緊急性的工作任務,林斌也沒有必要過早地趕到單位上班。因此,法院認為林斌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應是其在返回烏市家中的途中,并不是直接去單位上班的途中,不屬于“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故不予認定工傷。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