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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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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天應急車道內被撞傷 法院判肇事車投保公司賠償

武漢律師

  下雨天將貨車停在應急車道內,司機下車給貨物遮雨的時候被行駛中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撞傷,司機將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主、司機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近日,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結此案,依法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23萬余元。

  劉某是一名貨車司機,2014年6月份下午18:30左右,劉某駕駛貨車行駛至北京市通州區(qū)京津而高速出京方向于家務出口北處時,忽然下起了雨。劉某便將貨車停在應急車道內,自己下車給車上的貨物遮蓋雨罩,恰逢耿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向其所在的方向駛來,將劉某撞傷。劉某當日被送往北京市朝陽急診搶救中心治療,經診斷為多發(fā)性肋骨骨折、右鎖骨骨折等,住院92天。交管部門認定耿某駕駛車輛未確保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故認定耿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劉某無責任。劉某將耿某、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主張某及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賠償醫(yī)療費等共計25萬余元。

  張某與耿某共同辯稱:耿某系張某雇傭的司機,事發(fā)時系履行職務行為,故應由雇主張某承擔責任。張某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三者險,應由保險公司先對劉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辯稱,同意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對劉某合理合法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通州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該案中被告耿某駕駛機動車將原告劉某撞傷,被告耿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由于被告耿某系受雇于被告張某的司機,事發(fā)時正在履行職務行為,故被告耿某的行為應當由其雇主被告張某承擔賠償責任。張某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三者險(限額100萬元),故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給付劉某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3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