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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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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部門的價格評估書 可作為財產損失依據

武漢律師

【案情】

  姜某的加工廠起火,火勢蔓延至嚴某的加工廠,造成嚴某廠內的部分廠房、車間、機器設備被燒毀。消防部門認定起火部位是姜某加工廠西北角的液壓機處,起火原因是電動機超負荷引發(fā)火災。消防部門委托某價格評估中心進行經濟損失價格核定,并據以進行火災損失統(tǒng)計。因賠償問題雙方未能協(xié)商一致,嚴某依據某價格評估中心出具的評估書,向姜某索賠。

  【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價格評估中心出具的價格評估書僅僅是消防部門統(tǒng)計火災損失的依據,不能作為原告的損失依據。

  第二種意見認為,消防部門的價格評估書系依法制作并對火災直接經濟損失的客觀、真實反映。原告以此為依據主張火災損失,系對自己權利的合法處分,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1.火災損失統(tǒng)計是指在火災發(fā)生之后,消防部門根據規(guī)定的方法和程序,對火災造成的后果進行統(tǒng)計和分析。從火災損失統(tǒng)計的角度,火災損失一般分為直接財產損失和間接財產損失。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受害人有關財產損失應當是指實際損失,賠償范圍應以所造成的損失為限。雖然在火災損失統(tǒng)計和民事侵權賠償中,對于火災損失或者財產損失的概念界定和計算路徑并不完全一致,但兩者所涉及的損失的內涵和外延應當是一致的,都體現(xiàn)了火災所造成的財產損失范圍。

  2.火災事故發(fā)生導致財產被燒毀,有關財產的數(shù)量、價格、型號等火災損失統(tǒng)計、鑒定所需的數(shù)據難以核實,僅靠當事人的陳述和申報,其真實性難以確定。本案原告經營的是木材廠,廠房內主要是木材,因火災造成大量木材被燒毀,難以復原,難以統(tǒng)計數(shù)量、規(guī)格等。因此,對于該類財產,因為缺乏直接的證據材料,如果是當事人自己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或者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由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都容易導致鑒定機構難以鑒定。

  3.價格評估中心作為專門從事價格評估的機構,對各類財產的價格、重置價值、修復費用、燒損率、殘值等有著專業(yè)的認知,在火災損失統(tǒng)計上具有準確、權威的特點。當消防部門和價格評估中心有效銜接,對在火災損失統(tǒng)計、價格評估中出具的財產損失報告的客觀性、真實性能有最大限度的保障。(源于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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