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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29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新增三個涉及“背靠背”條款案例,均對“背靠背”條款的效力不予以認定。
三個新增案例
【案例一】廣西某物資公司訴某工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在承包方與供應商簽訂和履行涉建設工程領域采購合同時,承包方作為獨立的商事主體,應當獨立承擔第三方業(yè)主不能支付工程款的商業(yè)風險。承包方約定以第三方業(yè)主支付款項作為向供應商支付貨款條件,并以此作為拒絕付款理由的,由于該條款不符合雙方簽訂合同的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核心:約定以業(yè)主單位支付款項作為承包方向供應商付款條件的條款不能作為拒絕履行付款義務的抗辯理由。該案系買賣合同糾紛,雙方合同約定“甲方(買方)支付給乙方(賣方)價款的比例與本工程業(yè)主(第三方)同期計量支付甲方工程進度款比例一致。如業(yè)主延誤支付甲方工程進度款,乙方愿意充分理解,并放棄追究甲方因此造成的違約責任”。最高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買方(工程承包方)“應當獨立承擔業(yè)主方不能支付工程款的商業(yè)風險”、“將業(yè)主單位支付款項作為案涉貨款的支付條件并不符合廣西某物資公司(賣方)的合同目的”。
【案例二】上海某建設公司訴上海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要旨: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合同約定以第三方業(yè)主支付工程款等作為付款前提條件的,當建設工程項目已通過竣工驗收且已交付使用,且第三方業(yè)主因進入破產(chǎn)程序導致能否及時足額支付總包方工程款出現(xiàn)極大不確定性時,總包方不應將該風險轉嫁給依約完成施工的分包方。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分包方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核心:在工程驗收合格且已交付使用的情況下,不能以業(yè)主支付工程價款為付款前提的約定條款作為總包方向分包方拒絕履行付款義務的抗辯理由。
該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合同約定“甲方在收到業(yè)主(第三方)支付給甲方的工程進度款后,按乙方完成且經(jīng)甲方核算的工程量支付工程進度款”。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基于公平、誠信原則,上海某公司應當支付上海某建設公司剩余工程款?!?/span>
【案例三】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訴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在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中,合同約定以業(yè)主方付款作為總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條件的,該付款條件不能成為總包方無限期延遲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合理理由。如果工程已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總包方以合同約定業(yè)主方付款系總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條件為由拒絕支付分包方款項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核心:約定以業(yè)主支付價款作為總包方向分包方付款前提的條款,不能作為總包方拒絕履行付款義務的抗辯理由。
該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雙方協(xié)議約定,業(yè)主(第三方)延期向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則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向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相應順延。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協(xié)議條款雖然設定了工程款的給付條件,“但該付款條件亦不能成為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無限期延遲支付原告工程款的合理理由”、“上述協(xié)議條款有悖誠實信用原則”。
筆者認為,三個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司法對“背靠背”條款的謹慎傾向。
(來源:民商法茶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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