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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以約定第三方先付為由拒絕付款|人民法院案例庫


2024年7月29日,人民法院案例庫新增三個涉及“背靠背”條款案例,均對“背靠背”條款的效力不予以認定。


  三個新增案例


【案例一】廣西某物資公司訴某工程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在承包方與供應商簽訂和履行涉建設工程領域采購合同時,承包方作為獨立的商事主體,應當獨立承擔第三方業(yè)主不能支付工程款的商業(yè)風險。承包方約定以第三方業(yè)主支付款項作為向供應商支付貨款條件,并以此作為拒絕付款理由的,由于該條款不符合雙方簽訂合同的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核心:約定以業(yè)主單位支付款項作為承包方向供應商付款條件的條款不能作為拒絕履行付款義務的抗辯理由。該案系買賣合同糾紛,雙方合同約定“甲方(買方)支付給乙方(賣方)價款的比例與本工程業(yè)主(第三方)同期計量支付甲方工程進度款比例一致。如業(yè)主延誤支付甲方工程進度款,乙方愿意充分理解,并放棄追究甲方因此造成的違約責任”。最高法院生效裁判認為:買方(工程承包方)“應當獨立承擔業(yè)主方不能支付工程款的商業(yè)風險”、“將業(yè)主單位支付款項作為案涉貨款的支付條件并不符合廣西某物資公司(賣方)的合同目的”。


【案例二】上海某建設公司訴上海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

裁判要旨: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合同約定以第三方業(yè)主支付工程款等作為付款前提條件的,當建設工程項目已通過竣工驗收且已交付使用,且第三方業(yè)主因進入破產(chǎn)程序導致能否及時足額支付總包方工程款出現(xiàn)極大不確定性時,總包方不應將該風險轉嫁給依約完成施工的分包方。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分包方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核心:在工程驗收合格且已交付使用的情況下,不能以業(yè)主支付工程價款為付款前提的約定條款作為總包方向分包方拒絕履行付款義務的抗辯理由。

該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合同約定“甲方在收到業(yè)主(第三方)支付給甲方的工程進度款后,按乙方完成且經(jīng)甲方核算的工程量支付工程進度款”。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基于公平、誠信原則,上海某公司應當支付上海某建設公司剩余工程款?!?/span>


案例三】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訴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某建筑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在建設工程分包合同中,合同約定以業(yè)主方付款作為總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條件的,該付款條件不能成為總包方無限期延遲支付分包方工程款的合理理由。如果工程已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總包方以合同約定業(yè)主方付款系總包方向分包方付款條件為由拒絕支付分包方款項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核心:約定以業(yè)主支付價款作為總包方向分包方付款前提的條款,不能作為總包方拒絕履行付款義務的抗辯理由。

該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雙方協(xié)議約定,業(yè)主(第三方)延期向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支付工程款,則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向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相應順延。法院生效裁判認為:協(xié)議條款雖然設定了工程款的給付條件,“但該付款條件亦不能成為某建筑公司北京分公司無限期延遲支付原告工程款的合理理由”、“上述協(xié)議條款有悖誠實信用原則”。


解讀及啟示
   “背靠背”條款,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第三方的履行作為付款方履行付款義務的條件?!氨晨勘场睏l款多發(fā)生在商事領域,尤其是建設工程領域,其核心是以發(fā)包人支付為前提,目的是轉移承包人的支付風險、減輕其資金壓力。本次人民法院案例庫新增的三個涉及“背靠背”條款案例,均發(fā)生在建設工程領域。
   “背靠背”條款的性質(zhì)。一般傾向認為“背靠背”條款屬于附條件條款,理由是:第三方的支付行為發(fā)生在雙方簽訂合同之后,屬于將來發(fā)生的事實,第三方履行支付義務并非必然會發(fā)生的事,該條件是否能成就、何時成就均不確定,第三方支付行為屬于附條件。
   “背靠背”條款的效力。對“背靠背”條款的效力,尚無直接法律規(guī)定。在以往的司法實踐中,“背靠背”條款如果是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多認定為有效。
   “背靠背”條款的規(guī)制。同時,為防止債務人濫用“背靠背”條款,司法實踐中都主張綜合考量合同簽約履約情況及債權人期待利益等因素,在第三方履行不能、債務方怠于向第三方主張權利、債務方對第三方存在違約行為等情形下,對適用“背靠背”條款予以限制或排除適用。
   學理上多認為“背靠背”條款是合同雙方關于付款事宜的合意安排,上述三個案例也均有乙方理解、乙方同意、乙方承諾、乙方知曉的“合意”
   案例一合同約定:“如因甲方上級或業(yè)主撥款不及時、不到位導致甲方不能按時支付乙方貨款時,乙方應予以充分理解,保證本合同的正常履行。乙方承諾不因此要求甲方承擔任何違約金、利息等損失賠償責任”;
   案例二合同約定:“如因業(yè)主未及時支付給甲方工程款或未及時辦理完結算等原因而導致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的規(guī)定付款,乙方同意甲方有權延期支付工程款直至甲方收到業(yè)主支付的全部工程款或結算款且不向甲方收取任何利息和費用”;
   案例三合同約定:“如業(yè)主延期向甲方支付工程款,則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相應順延,由此帶來的資金壓力及支付風險乙方應知曉并相應承擔,并不得以此為借口停工或要求甲方提前支付工程款”。
   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或否定“背靠背”條款,該條款也未否定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付款義務。但試想,“背靠背”條款是轉移了哪方的風險?“背靠背”條款是哪方所積極追求的?為何是乙方理解、乙方同意、乙方承諾?在約定“背靠背”條款時,哪方處于強勢地位?
   在論述建設工程領域“背靠背”條款的合理性上,多數(shù)觀點認為承包人需對分包人施工工程質(zhì)量向發(fā)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背靠背”條款可以視為承包人對分包人工程質(zhì)量連帶的制約與監(jiān)督措施。那么,案例一中的建筑材料出賣方,又有什么連帶責任?
   上述三個案例,雖均對“背靠背”條款做了否定評價,但均未明確認定“背靠背”條款為無效條款,只是強調(diào)“背靠背”條款不能作為拒絕付款的抗辯理由。在說理上,三個案例均強調(diào)“背靠背”條款有悖公平、誠實信用。

   筆者認為,三個案例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司法對“背靠背”條款的謹慎傾向。

                                  (來源:民商法茶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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