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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詐騙數額認定標準的通知(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武漢律師  /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檢察院關于確定我省詐騙罪數額認定標準的通知

鄂高法發(fā)〔2012〕9號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武漢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湖北省人民檢察院武漢鐵路運輸分院、武漢鐵路運輸法院、武漢鐵路運輸檢察院、襄樊鐵路運輸法院、襄樊鐵路運輸檢察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釋【2011】7號《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結合我省經濟發(fā)展水平和社會治安狀況,對我省詐騙罪數額認定標準規(guī)定如下:

(一)、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二)、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且具有《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的從嚴懲處情形之一的,以詐騙罪定罪;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上,且具有《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的從嚴懲處情形之一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其他嚴重情節(jié)”、“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執(zhí)行,在此以前已經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再改變。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檢察院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