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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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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生糾紛被解雇未經(jīng)工會雙倍賠

武漢律師

生產(chǎn)主管兼工會主席不滿崗位調(diào)整,與單位發(fā)生糾紛被解雇,訴至法院。近日,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通知工會違法,判令用人單位支付經(jīng)濟賠償金6萬余元及工資差額1440元。

  2004年,馬某進入圣密克公司工作,2008年,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擔任生產(chǎn)主管,并兼任代理工會主席。后圣密克公司調(diào)整馬某工作崗位,雙方發(fā)生糾紛,致馬某2013年1月至5月無法繼續(xù)工作,圣密克公司按月支付了上述5個月期間工資共4060元。

  同年6月,圣密克公司向馬某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馬某認為公司解除合同未通知工會違法,向當?shù)貏趧又俨梦暾堉俨?要求公司支付工資并賠償損失。勞動仲裁委認定雙方2013年5月解除勞動關系,公司方應補償馬某工資差額1440元,酌情支付經(jīng)濟補償金29211元。

  裁決后,馬某不服,向法院起訴稱,公司擅自調(diào)整崗位并不同意其上班,且解除合同未通知工會,程序違法,應當雙倍賠償經(jīng)濟補償金。

  對此,圣密克公司辯稱,馬某2013年1月至5月并未上班,不應再支付工資,且馬某系公司的工會主席,其身份具有特殊性,公司無需事先通知工會。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馬某2012年月薪為5000元,合同解除前12個月平均月薪為3375元,2013年1月至5月,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為每月1100元。公司解除與馬某勞動關系事先未通知工會,亦未經(jīng)過職工代表大會同意。

  一審法院認為,公司在未與馬某協(xié)商一致的情形下,單方解除其生產(chǎn)主管職務,致使其未能履職,非馬某個人原因消極所致,對于2013年1月至5月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工資仍應支付,但馬某要求以在崗月薪5000元支付工資于法無據(jù),應當按照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計付,考慮到公司已按月支付4060元,還應補償1440元。盡管馬某為圣密克公司代理工會主席,崗位上具有特殊性,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單位通知工會并聽取意見的義務,由于單位未履行通知義務,違反勞動合同解除程序,應當按照經(jīng)濟補償金雙倍標準支付賠償金。

  一審判決后,圣密克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南通中院審理后認為,圣密克公司成立有工會組織,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通知工會并聽取意見,未履行該義務,即使解除的理由充分、正確,亦屬程序違法,須按經(jīng)濟補償金雙倍標準賠償。據(jù)此,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