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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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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偽造合同騙朋友做生意 揮霍20萬“股金”

  柳州市男子何某邀請老朋友劉某一同經(jīng)商,然而,何卻偽造了一份租地租賃合同讓劉某投資,結果資金一到賬,何某便攜款揮霍。10月29日,魚峰區(qū)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何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40萬元。

  2013年1月,何某找到老朋友劉某商量共同投資建設休閑山莊和養(yǎng)老院。為使劉同意投資,何偽造了一份《租地租賃合同》,謊稱其已租下位于柳南區(qū)一處約80畝的坡地。劉信以為真,便與何簽訂了以入股形式對該租賃土地共同經(jīng)營建設管理的《協(xié)議書》,后于當年3月7日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將20萬元存入何的賬戶。當日,何便將該20萬元全部轉走,揮霍一空。

  之后,劉經(jīng)常問起項目進展情況,何總是以各種理由推托。2014年1月7日,何提出解除合作關系,并承諾在2014年1月15日前退還20萬元。2月28日,何退還劉1萬元后,雙方簽訂解除合作關系的《協(xié)議書》,約定今年3月30日何一次性退還19萬元給劉。由于遲遲不見何還款,4月18日,劉到政府部門了解到,之前自己與何簽訂投資的項目并不存在,遂到公安機關報案。

  4月29日中午,警方將何某傳喚歸案,并對其身上的現(xiàn)金5000元予以扣押,后發(fā)還給劉某。經(jīng)鑒定,《租地租賃合同》上的公章均系偽造。

  今年9月,魚峰法院開庭審理該案。對于何某辯護人提出的“何與受害人簽訂投資協(xié)議,并沒有非法占有受害人投資款,只是代為保管”的說法,法院審理后不予采納。法院認為,何某的行為,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虛構事實的行為,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騙取被害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應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最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南國今報記者 何書俊 通訊員 李麗)

(來源:廣西新聞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