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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盜竊案的辯護

武漢律師

在看守所里第一次見到梁某,他是那么帥,以至于無法將他與小偷聯(lián)系起來。他的案子還有一個特點是,他否認所有指控他的犯罪行為,他的筆錄里沒有他承認犯罪的記錄,幾乎是零口供。使得我在想,公安局是否真的搞錯了?檢察院的批捕是否有風險?

指認與他一起盜竊的同伙胡某,與梁某都是湖南某村的,他指認他同梁某于2013年、2014年一起跨省到湖北秭歸盜竊多起。胡某之前已被判決正在服刑中。我到秭歸法院調(diào)取胡某的案卷,胡某指認梁某與他一起到秭歸盜過七筆。附卷的證據(jù)還有銀行、小區(qū)等地的監(jiān)控錄像。梁某的身形也在其中么,他的零口供能否幫他擺脫罪責?

案件到了檢察院,我看到了指控梁某的證據(jù)材料。除了胡某的指認,監(jiān)控錄像拍攝的頭像與梁某正面像經(jīng)“聲像鑒定”,系“同一人”。雖然有權(quán)威的鑒定,但筆者還是有疑問,這世上的人相貌相似的多了去了,怎么就能確認為同一人呢?

開庭前的最后一次會見,梁某還是否認他到秭歸作案。
然而開庭時,梁某認可了他的部分犯罪行為:他承認2014年與胡某一起到秭歸盜竊了,而否認2013年的盜竊行為。他也認可監(jiān)控視頻上的人是他本人。

根據(jù)他的供述,筆者做了如下辯護:1、胡某與梁某同為共同犯罪中的被告,因兩人有利害關(guān)系,2013年的2筆盜竊,僅憑胡某的指認證據(jù)不足;2、胡某指控梁某是本案的主犯,自己只是望風的從犯,因與胡某有利害關(guān)系,不足為信,按疑罪從輕原則應將梁某按從犯處理;3、視頻拍攝的幾段錄像,僅能證實梁某到過視頻所在地,其內(nèi)容不能證實梁某實施了犯罪;4、梁某在開庭時能主動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可酌情從輕處罰。

7月8日,當筆者收到法院判決書時,看到判決書采納了筆者四個辯護意見中的三個。由于梁某愿意退贓減少被害人損失,筆者與其家屬協(xié)商后,提起了上訴,希望能進一步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