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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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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開門撞倒電動車 "的哥"違規(guī)停車負全責

    出租車違反交通規(guī)定停車,乘客開門下車時將同向駛來的電動車撞倒,造成人員受傷。重慶市渝中區(qū)人民法院日前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機動車方負全部責任,判令重慶公路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運公司”)賠償原告朱某8萬余元,保險公司支付交強險保險金12萬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8萬元。

  2013年7月27日9時許,司機謝某駕駛出租車搭載乘客廖某,由朝陽路沿蘭美路往石新路行駛。在蘭美路天府魚莊路段上下乘客時,乘客廖某下車,的哥謝某未靠緊道路右側停車,乘客廖某打開右后車門與同向右側朱某騎的無牌二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朱某受傷。事后朱某被送往醫(yī)院治療,診斷為重型顱腦損傷,左肩部、左膝部皮膚挫裂傷等。后經司法鑒定,朱某顱腦損傷輕度智力缺損屬七級傷殘。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謝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朱某無責任。

  另查明,涉案車輛系公運公司所有,事發(fā)時為營運期間,該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未購買不計免賠,其中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10萬元。

  朱某訴稱,此次事故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多次就賠償事宜進行協(xié)商,均未達成一致,故訴至法院,要求車方賠償其醫(yī)療費、續(xù)醫(yī)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共計28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涉及兩個法律關系,一是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之間的保險合同法律關系。朱某系受害人,即為該保險所涉及的第三者,其享有對保險金的直接請求權,保險公司負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向受害人直接賠付的法定義務。

  二是交通事故機動車方與受害方之間的侵權損害賠償法律關系。機動車方將就保險公司保險責任限額外的金額,按照各自過錯、法定的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本案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朱某無責任,謝某負全責,因謝某系履行職務行為,故相應賠償責任由公運公司承擔。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源于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