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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滴滴事件”淺談“公民個人信息”保護


2021年7月4日,“滴滴出行”App因存在嚴重違法違規(guī)收集使用個人信息問題,國家網信辦通知應用商店下架,要求滴滴公司依法整改,保障用戶個人信息安全。一時間,“保護個人信息”成了熱議的話題。


1、個人信息普遍被作為商業(yè)獲客渠道

現實生活中,我們遇到的“個人信息”被侵犯的情況幾乎無處不在。比如,買了房子剛交房,今天這個裝修公司明天哪個裝修公司,不停地給你打電話,要給你裝修,要給你做全屋定制;懷孕剛作了孕檢,這個月子中心那個月子中心給你打電話,要給你提供服務。

這是怎么回事呢?這可能就是你的個人信息被泄露了。這些開發(fā)商,在賣房中獲取客戶信息后,就把業(yè)主的信息賣給其他的如裝修公司,家電公司等。而這些公司就把買來的信息作為一種獲客渠道用于營銷。


2、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是嚴重的犯罪行為

但實際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是一種違法行為,嚴重的構成犯罪行。為什么這么說呢?我們來看一看這方面的法律規(guī)定。

早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已設立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首次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納入刑法范疇,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將這兩個罪名合并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并提高了法定刑。目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的罪名。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司法解釋。這個解釋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這個解釋對“公民個人信息”的范圍作列舉,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這個司法解釋對什么情況下屬于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作了規(guī)定,比如出售或者提供人的行蹤軌跡被用于犯罪,或明知他人用于犯罪而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無論信息的數量是多少,都構成犯罪;而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他人行蹤軌跡、通信內容、征信信息、財產信息這種可能嚴重影響他人人身安全或財產安全的信息,50條以上的構成犯罪;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可能影響人身、財產安全的公民個人信息,500條以上也構成犯罪;對于提供其他信息,5000條以上的構成犯罪;另外,在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時,違法所得達到5000元以上,也構成犯罪。而對于利用職責或提供服務過程中,將得到的信息提供或出售,數量或獲利數額達到上面標準一半的,也構成犯罪。

大家看這個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標準,就知道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是很容易構成的。開發(fā)商將賣房中的信息提供給他人2500條以上,或非法所得達到2500元就足以構成犯罪

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量刑是比較重的。對構成犯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 以案說法

下面結合我自己辦過的案件談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

2018年7月我辦過一個刑事案件,涉及兩個罪名:盜竊罪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當事人陳某用黑客的手段,破解了別人賬戶的密碼,進入別人賬戶通過高買低買的方式,與自己的賬戶交易,對自己進行利益輸送,構成了盜竊罪。

剛開始,公安機關把偵查重點放在他盜竊行為上,偵辦案中,發(fā)現陳某的電腦里還存大量的公民個人信息。這是怎么回事呢?原來陳某瀏覽網頁時,發(fā)現大量的被泄露的個人信息,這些信息可能是某些網盤比如百度網盤破解信息大量被泄露。這些信息可在網上直接公開地獲取,這些信息含了姓名、電話、身份證號、家庭住址,甚至銀行賬號等。他當時覺得這些信息具體真實,以后可能用得著,就把它們復制后保存在電腦里。之后,他聽說他的朋友想做營銷,就把這些信息拷入一個U盤,送給他的朋友“精準營銷”。這些信息的數量很大,有110多萬條。

最后,盜竊罪因為是盜竊未遂,法院只判了一年多,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因涉及數額巨大,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情形,量刑幅度為三至七年,最后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這起因盜竊罪被帶出來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反而被判得重一些。


4、信息雖是稀缺資源,但使用一定要合法

馬云之前說過一句話,“未來最重要的資源不再是石油,而是數據”。數據是信息的表現形式和載體,獲取數據的目的是為了得到有用的信息?,F在商家都意識到數據的重要性,他們利用行業(yè)優(yōu)勢地位,利用APP軟件,將公民個人信息作為資源不遺余力地攫取,而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則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

上面的案例中,可以看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是個量刑較重的罪名。那怕獲取信息渠道合法,但只要未經被收集者本人同意,對獲取的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同樣也構成犯罪,在量刑標準上與非法獲取或出售信息的數額或金額的標準是相同的。所以,收集公民個人信息,不一定要通過買賣,定是使用過,有時候,看起來好像沒有造成什么危害,但這些都不影響定罪量刑。對公民個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沒有經過別人同意,一不小心就可能就構成犯罪。

我們相信,經過“滴滴”公司APP被下架事件,通過行政部門和司法部門的介入和查處,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會很快得到社會各界的重視,公民個人信息被侵犯的情形應會得到很大的改善。


                              (作者:楊國堯律師湖北得偉君尚(湖北自貿區(qū)武漢片區(qū))律師事務所)



楊國堯  律師



作者簡介楊國堯律師,男,1970年出生,1997年3月起從事專職律師工作至今已24年,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01199710819016.現湖北得偉君尚(湖北自貿區(qū)武漢片區(q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專業(yè)方向為刑事辯護、建設工程房地產、公司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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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律師庫專業(yè)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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